男子家中下A片遭重罚 你咋看?
2012-06-18 10:33:20
来源:网易情感社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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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一名吉林省松原市的网友发帖说,自己因为下载黄片到电脑上看,被公安局拘留15天并处罚款3000元。该网友表示不服,向有关部门申请了行政复议。其称,事后有办案民警还在他的投诉网帖后发布了他的个人隐私。据南都记者查证,发布该网友姓名等个人信息的人确为该案办案民警。
在家上网时被带走
“在我电脑里查出有95部黄片,说犯了复制淫秽色情影片的罪名,罚款3000元,拘留15天,电脑还被没收了,懂法的说一下处罚得合理吗?”6月1 0日,网友“81337184”在天涯论坛发帖投诉,称自己因为电脑里有黄片,而被吉林松原市前郭县公安局抓了。这位网友说,没收他的电脑时,警方未开具任何收据,而只称是没收犯罪工具,“我就纳闷了,强奸犯的犯罪工具怎么就不没收呢?”
6月13日,“81337184”再次发帖讲述了当时的情形。其称,2012年3月22日,他在家中上网被前郭县治安大队的3名民警带走协助调查,电脑主机也被一同搬走。在公安局,警察发现他的电脑里有黄片,“问我片在哪儿弄的,我说在网上下载的,问我传没传到网上过,我说没有”。随后警方称要罚款5000元并拘留15天,经协商,改为罚款3000元拘留15天。当晚,“81337184”被送至前郭县拘留所。
南都记者在其提供的“前公(治)决字[2012]第37号”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看到,“81337184”因在2011年12月20日到2012年2月27日间,“使用计算机在互联网复制淫秽影片到自己电脑上供本人观看”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六十八条被处拘留15日、罚款3000元。处罚日期是3月22日。“81337184”称,实际上,处罚书上的名字是前郭县治安大队民警何舰4月5日才让他签的。
第六十八条原文:
制作、运输、复制、出售、出租淫秽的书刊、图片、影片、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、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其实警方调查网图凑巧发现黄片
“81337184”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说,他曾在百度“松原吧”转发过一张戴墨镜青年拿砍刀坐在警车上的图片,因此被松原警方传唤协助调查,后在调查中,警方发现他的电脑里有黄片,便以此为由对他拘留15天、罚款3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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